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高标准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带动引领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末,在全省遴选16个县(市、区)、6个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示范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三、重点任务
申报建设示范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委员会对照示范区建设目标要求,明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立足区域基础,推进示范区建设。
(一)县(市、区)示范区重点建设任务。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实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支持区域内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深入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保护等执法行动。推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与行政确权案件联合审理。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机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支持区域内司法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取得良好成效,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支持区域内检察机关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机制和配套机构。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落实“两法衔接”等协作机制。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争取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培育人民调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建设以及仲裁工作开展,推广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推进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司法保护深入融合,健全诉调对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执法办案、信用监管等系统,及时完善两法衔接平台案件数据,实现与省、市平台互联互通。
4.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开展围绕本地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加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力度,着力打造地方特色产品和知名品牌。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使用,专用标志用标率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5.加强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加强对区域内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强化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拓展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
(二)园区示范区重点建设任务。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落实。研究部署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园区重点工作,制定工作举措并部署落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备专业、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支持推动司法机关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就地化解纠纷,服务保障园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2.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监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执法能力水平。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联动保护知识产权。强化互联网、展会、进出口等领域的执法监管,有效打击和防范聚集性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指导。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等宣传培训,推进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标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保护能力。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园区内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5.助力产业健康发展。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分析,为园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企业规避风险提供服务支撑。推动组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促进产业上下游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加强资源共享、协同创新和联合维权,形成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纽带的产业发展联合体。
6.加强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建立园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培训,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能力。支持专业机构针对园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投保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强化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创建条件。示范区申报建设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统筹协调和推进机制健全且运行良好。各类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到位,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良好。
(二)创建程序。申报单位要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评审,择优选定若干县(市、区)、园区开展示范区建设,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可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续展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示范区建设。示范区申报建设单位要认真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定位明确、精简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强化支持保障,确保高质量建设。
(二)严格创建示范。示范区申报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认定为示范区的地区要总结巩固建设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三)强化政策支持。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政策清单,从知识产权相关示范试点建设、人才培养、资源供给等方面对示范区建设地区予以政策支持,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工作推进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严格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地区建立信息报送和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做好对示范区建设及示范过程中重点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的总结评估。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建设或认定资格。
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建设地区及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和认定完成后,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助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