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战略关键期,如何建立规范的数据使用秩序,为保护数据主体权益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9月14日下午,第十三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分论坛上,汇聚了来自政府、法院以及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等各方代表,围绕“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主题,共同探讨如何让知识产权与数据科技创新力同频共振,促进数字领域技术创新、交易流通和全球治理,更好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李勇坚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李勇坚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规划计划处处长 杨国鑫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底座。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规划计划处处长杨国鑫表示,目前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保护主体、保护对象、登记方式、权益内容、保护方式、运营模式等6方面内容。自2022年11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两批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的试点,探索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运用服务、协同保护体系。浙江等地将数据知识产权写入数字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等地方法规,上海等地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强化司法和行政的衔接……截至今年6月底,试点地方共受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超过1.6万件,数据知识产权交易金额超过2050万元,数据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金额超过55亿元,充分体现了社会对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运用需求。他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的理论成果和试点经验制度化,研究起草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文件,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体系,更好支持数据的流通利用,促进全民共享数字红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何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何琼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实践对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及竞争行为规则进行案例阐述。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点在于,在肯定企业享有数据权益的前提下,注重分析被告获取及使用数据行为的正当性,从而为数据的流转与运用留下充分空间,在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同时兼顾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她指出,对数据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可以从大数据集合的类型、被告数据获取行为突破原告限制措施的具体情形、被告数据使用行为有无创新、被诉行为对原告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利益、个人信息保护等公共利益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这些具体的考量因素背后,包含了对多组不同价值取向的衡量,包括数据流通共享、激励效应、创新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最终是为了寻求最佳平衡点,提升社会总福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李迎新
法律层面上如何实现数据赋权+数据登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李迎新认为,数据资源要素的流通,本质上是数据使用权的转换或交易,通过数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能够完成高效的数据流通和交易。今年6月,全国首例涉及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数据竞争案件审结,该案确立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内的数据登记证具有初步证据效力。关于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他建议,如果企业数据集合,如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是具有独创性贡献,可按照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如果不易获取,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按照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此外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对公开数据集合进行保护。

励讯集团(RELX)全球高级副总裁 张玉国
励讯集团(RELX)高级副总裁张玉国认为,生成式AI作为一项新技术,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挑战,这项技术还在初级阶段,未来发展之路尚不十分清晰。出版商是最早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之一,高质量内容也是可信AI发展的基础,发展AI技术不能以牺牲版权产业为代价。他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制度设计应该有“三个考虑”“两项原则”和“一条出路”。首先是经济考虑:版权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提供大量就业,创造巨大价值,对版权行业的冲击是对经济的严重冲击。其次是文化考虑:包括出版物在内的创意产品是人类文明传播传承的重要载体,应该重点加以保护。三是国际考虑:如何与国际版权条约协调,如果在国际博弈中保护中国利益。未来要坚持两项原则,即 “透明”(披露训练数据)和“授权”(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合理版权费用)。最后,科技公司和版权方合作共治是最好出路。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新技术也没有动摇当前的版权制度。在一项新技术的发展方向、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尚未完全清楚之前,应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查技术研究院工程师 黄宁律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查技术研究院工程师黄宁律探讨了在《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背景下,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发展现状及挑战,以及应对策略及建议。她介绍,目前,我国各省在实践中推出了一系列跨境数据流通方面的创新举措,促进了数据依法有序的自由流通。例如北京市开通了数据出境咨询专线,完成了首批安全评估案例;江苏省推出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指引;上海临港新片区出台了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操作规则等等。但我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诸多方面如国际规则兼容性、数据出境机制、数据储存本地化要求、监管制度的灵活性、数据安全法律制度等还存在较大挑战。她建议,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积极对接DEPA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来完善国内相关法规;建设安全高效的跨境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探索实施跨境流动数据分级分类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吸引外资能级;积极探索DEPA成员间跨境数据安全流动合作机制,以适应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新趋势和我国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迫切需求。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首席专家 朗佩佩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首席专家郎佩佩介绍,数字经济的发展目标是通过推进要素市场改革和金融创新,充分挖掘和实现数据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其中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围绕数据资产价值化分别介绍了数据治理、数据登记、数据评估入表、数据交易、数据资产金融创新等实现方式,目前,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支持建设了北京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和北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并且协助企业进行数据价值化、数据资产化方面的全流程探索,为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提供有益借鉴,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文字:中国知识产权报 刘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