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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外国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认定
——韩国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LMS
Updated: 2022年12月23日

推进跨境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促进涉外商事仲裁在国际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法院依据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

韩国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应将该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应适用新加坡法律,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此后双方又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但均未对仲裁条款进行修改。因双方在履约中产生争议,韩国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案号为2016年第288号(ARB288/16/QW)。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10月23日就该案作出2019年第129号终局裁决。因北京某科技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决,韩国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案件作出《更正备忘录》,韩国某公司申请一并承认与执行。

北京某科技公司提出仲裁庭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部分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裁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裁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执行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仲裁庭的组成不违反仲裁规则,仲裁庭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仲裁反请求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范围。案涉仲裁所解决的是商事主体间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其处理结果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我国公共政策;且仲裁庭是否采纳专家意见属于仲裁权的行使范畴,与我国公共政策无关;电力系统虽为关乎公共安全及服务的重要部门,但不能将与购买电力设备有关的所有事项均认定为公共政策;仲裁庭根据证据和所涉法律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属于适用仲裁权的范畴,不能因仲裁庭认定双方权利义务而认为裁决内容违反公共政策,故而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终局裁决及《更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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