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充分体现了四中院构建调解、仲裁和司法有机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成效,合力构建一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该案体现了司法积极吸纳国际先进、通行的仲裁制度及理念,推动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保障和支持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方面的实际举措。
本案在体育法对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仲裁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进行全面审查,为明确体育仲裁司法审查规则、细化审查标准提供了指引和参考,体现了支持体育仲裁事业发展的司法立场。
本案系依据《纽约公约》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体现了司法严格遵守国际条约义务,积极促进商事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的承认和执行。
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以及根据仲裁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彰显了我国司法接受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发挥作用的开放姿态,有利于更多的境外仲裁机构落地中国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本案系法院以司法实践填补规则的空白,积极扩展区际司法协助支持仲裁的典型案例。
本案确立应透过表面文字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判断仲裁裁决项是否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规则,体现了依法审查和有限监督原则。
本案确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的必要性范围以及保密性原则判定的比例原则标准,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确立了合理可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