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首页 > 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案例(二)

LMS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0日

依法保障国有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某进出口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等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某进出口公司分别与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进出口公司依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指定从域外欧某公司采购软件产品。同日,刘某出具《担保函》,同意为《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某进出口公司将案涉软件交付后,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706余万元。某进出口公司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四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形成于域外的欧某公司的《经销商协议》、预下单系统的订单信息、电子邮件截图、说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两份《购销合同》约定的软件数量37318即为软件9347套;其次,《购销合同》约定某进出口公司系根据指令进行采购,由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与欧某公司确认软件名称、数量、技术指标等合同技术条款,在法院多次询问下,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对已购软件相关信息均不能如实陈述,且无法说明已支付货款所对应的软件名称、数量以及已向终端用户交付软件情况;最后,根据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交付指令及货物签收单,可以确认某进出口公司已完成9347套软件的交付。故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应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及违约金,刘某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虽为国内商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但因《购销合同》约定的软件数量单位不明确,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软件交付存在很大争议,需要依据形成于域外的销售方的经销商协议、预下单系统订单信息、电子邮件等予以确认。而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以域外形成的上述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为由不予认可。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了“形成于域外的证据一概进行公证认证”的规定,将需要公证认证的证据范围限缩于“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证据,简化了证据提交的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院准确把握域外证据的认定规则,结合争议双方的电子邮件及交付指令、货物签收单等在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认定某进出公司依约交付了全部软件,进而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本案厘清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域外证据的认定规则,兼顾诉讼效率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平衡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为跨境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

新闻中心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受邀参加《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4)》发布会暨第五届“涉外法治论坛”

北京四中院民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获评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

两部作品!三个奖项!北京四中院在第十一届“金法槌奖”、2023年度全国法院“十佳百优”新媒体账号作品评选活动中斩获佳绩

一站式服务平台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为您提供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南,帮助您了解纠纷解决的可能和适当途径,为您提供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认证等法律服务指引,推动国际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返回顶部
  •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版权所有
  • 京ICP备16044545号-2
  •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4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