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司法智慧破解跨境鉴定难题
——某科技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某科技公司从某企业管理公司处购买万余块光伏组件,安装于其投资建设的位于非洲加纳共和国的某发电站内。因并网发电后功率不达标,某科技公司认为对方提供的光伏组件质量不合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管理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就光伏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成因存在争议,法院组织对案涉8099块组件进行了跨境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鉴定方式,在明确8099块光伏组件为鉴定范围后,因鉴定范围过大、现场位于境外且环境复杂,客观上几乎无法完成对组件一一进行鉴定。法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协商,最终选择采用境外现场检测与国内实验室鉴定相结合、以部分推及整体的鉴定方式。
根据鉴定结果,8099块组件中不符合约定发电功率的组件为:现场a、c区全部不符合,b区91.75%不符合;且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分为三类:组件出厂时的质量缺陷、电势诱导衰减(PID)以及组件在封装、电池片在长途运输、安装和运维过程中造成破坏。但鉴定机构无法对上述原因力占比进行量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表示可对原因力进行排序:a、b区原因力从大至小为PID、自身质量缺陷、运维和安装等其他原因;c区原因力从大至小为PID、运维和安装等其他原因、自身质量缺陷。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可归结于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原因力大小为:a、b区责任比例为35%;c区责任比例为10%,并按此比例计算其应赔偿的损失。后经造价鉴定,最终确定某企业管理公司应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人民币1093 585.47元及利息。
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等“一带一路”理念的倡导下,国内新能源产业以“出海”形式加入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合作中,跨境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跨境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扮演着“技术钥匙”的角色,其结论直接决定着违约事实的认定与损失分担的公正性,是破解跨国交易难题、平衡当事人权益的核心抓手。本案系北京市首例跨境司法鉴定案件。跨境鉴定的成功开展以及本案的顺利审结,不仅为从事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定分止争,同时也为法院组织跨境鉴定积累了经验,提供了示范和路径指引,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有效推动沿线国家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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