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
本院认为,欧特药房向本院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因此,欧特药房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提交由其代理人签字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亦不存在问题。对于其他理由,因不属于《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事项,故本案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20年2月8日作出的24059/JPA(C-24070/JPA)号终局裁决以及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第24059/JPA号(C-24070/JPA)附录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