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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七:尊重当事人援引国际仲裁软法规则 依法界定仲裁披露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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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4年7月22日

尊重当事人援引国际仲裁软法规则  依法界定仲裁披露事项范围

— 某机械公司与外国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香港办公室(以下简称ICC)受理了某机械公司与外国某科技公司的仲裁案,双方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为中国北京。仲裁期间,独任仲裁员曾就争议程序安排及处理作出了3份《程序令》及1份《程序时间表》,明确了独任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的指导,但不受其约束;准予了外国某科技公司延期60天提交证人证言的申请,驳回了某机械公司关于延长两周提交回复证人证言时间的申请;驳回了某机械公司逾期提交的额外文件披露申请。2021年2月26日,ICC就该案作出裁决。2021年9月,某机械公司以涉案仲裁裁决仲裁程序违法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裁申请,就独任仲裁员应否披露其与外国某科技公司的仲裁代理人曾几次参加同一研讨会等经历,双方当事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答辩意见中,均引用了《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的规定。

【裁判结果】

北京四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某机械公司主张的违反《第1号程序令》及双方接受指导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等程序违法情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独任仲裁员与外国某科技公司的仲裁代理人存在私人朋友关系,独任仲裁员与外国某科技公司的仲裁代理人曾参与同一会议、研讨会或讲座,系《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中的绿色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员需要披露的事项范围;某机械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多项程序违法事项所指向的具体情形,在仲裁期间已知或者应知,但均未提出过异议,且向仲裁庭明确表示涉案仲裁程序系按规则进行,其再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不能得到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某机械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申请撤销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是国内申请撤销ICC仲裁裁决第一案,也是明确国际商事仲裁中通行的指导性准则在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地位及适用的首案,在我国仲裁司法审查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争议解决重要方式,本案明确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国籍属性的标准,以及尊重当事人援引的国际商事仲裁软法界定仲裁披露事项范围,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标国际规则,对国际仲裁保持开明和支持的立场,展示了我国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形象,有助于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广泛和深入参与,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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