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D某与张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民商事判决案。该案是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施行后内地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2024年5月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D某请求张某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作出民事判决:张某向D某支付723695.99美元及相应利息、费用。9月4日,D某向北京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认可和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北京四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民商事判决属于《安排》生效后香港法院作出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不存在《安排》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此《安排》取代了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进一步拓宽了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范围,有力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