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仲裁机构未核对送达地址的真实性,以明确不存在的送达地址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某贸易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争议焦点在于仲裁机构在未核实某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某贸易公司送达地址真实性的情况下,将不存在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送达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合法有效的送达不仅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以及平等参与仲裁程序权利;也是建立仲裁实体公正的必要基础,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有力保障。基于对仲裁的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时,应当严格遵循仲裁规则,既要审查送达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仲裁规则,也要审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是否真实。虽然仲裁机构向某贸易公司进行了邮寄送达和公证送达,但某进出口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并不存在,导致某贸易公司未能接收仲裁相关文件、材料,缺席仲裁庭审理,未能保障当事人出庭陈述等权利。综上,法院认为仲裁机构送达违反法定程序,遂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仲裁机构同意重新仲裁后,法院终结撤销程序。本案采用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既纠正仲裁程序问题,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之间仲裁合意,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同时为规范和完善仲裁送达程序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