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第三方资助行为符合仲裁规则时,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资助机构披露案件情况不违反仲裁保密规定
某航空公司等与某飞机租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系全国首例涉第三方资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第三方资助机构参加仲裁的行为应否披露及第三方资助机构参与仲裁是否违反保密原则。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现行法律对第三方资助机构支持资助当事人进行仲裁,并无禁止性规定。对于民事主体选择仲裁以及在仲裁时选择第三方资助的行为,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依意思自治的原则予以判断;仲裁保密性的关键在于案件情况对社会不公开、不披露,以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社会形象,仲裁规则中不得对“外界”透露信息,并不限制相关人员获知信息;在现有仲裁规则未禁止第三方资助机构资助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时,第三方资助机构与一方当事人建立资助关系,并不违反仲裁保密规则。综上,某航空公司等关于第三方资助机构违反仲裁保密原则等理由不成立,法院遂裁定驳回其申请。本案确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的必要性范围以及保密性原则判定的比例原则标准,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确立了合理可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