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仲裁裁决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信息表述有误,法院在能够查明当事人身份时,予以认可和执行
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投资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系全国首例关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区际司法协助案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当事人名称已变更的情况下,以变更前的名称作出裁决,并且无法由仲裁机构更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没有关于当事人主体名称有误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能否加以核实认定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是否应予以认可和执行。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投资公司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载明的某投资公司名称系其曾用名,且载明的某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址也并不准确。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规定,某投资公司要求仲裁庭作出更正的时间已过,该名称错误已经无法按仲裁规则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自行裁定更正。某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体的延续,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但其法律人格并未发生实质改变,足以认定变更名称前后主体的一致性。在已经查明当事人名称变更和具有主体资格事实的情形下,应当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区际司法协助。综上,某投资公司提出的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合法有据,法院裁定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本案系法院以司法实践填补规则的空白,积极扩展区际司法协助支持仲裁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