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明确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尊重当事人援引国际仲裁软法规则,对标国际规则
某机械公司与瑞典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系全国首例申请撤销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也是明确国际商事仲裁中通行的指导性准则在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地位及适用的首案,争议焦点在于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认定。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地为北京市,属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所作的仲裁裁决,应当视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故应适用我国有关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对某机械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事由进行审查。对仲裁程序问题予以审查时,除适用我国涉外仲裁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外,本案中首次明确,法院可以适用仲裁庭选择适用或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仲裁程序规则。综上,某机械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主张不成立,法院遂裁定驳回其申请。本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以及根据仲裁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彰显了我国司法接受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发挥作用的开放姿态,有利于更多的境外仲裁机构落地中国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