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遵循事实和法律适用综合审查原则,依法审结全国首例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马某申请撤销体育仲裁裁决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足球俱乐部签署《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双方对协议是否成立及协议期限等产生争议。马某向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提出纠纷解决请求被驳回后,依据体育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的主张,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裁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请求。马某遂向四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体育法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规定。体育法第九十八条是人民法院审查裁决应否撤销的法律依据。马某主张的隐瞒及伪造证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庭对马某的请求依法进行了审查,事实认定及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错误,案涉裁决不存在体育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依法驳回了马某的申请。本案在体育法对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仲裁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进行全面审查,为明确体育仲裁司法审查规则、细化审查标准提供了指引和参考,体现了支持体育仲裁事业发展的司法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