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推动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支持以仲裁庭临时措施为依据的仲裁案件财产保全
北京某科技公司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案,系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作出临时措施的决定,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保全的案件。北京某科技公司因与某信息公司履行《系统技术开发与服务集成合同》产生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庭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则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申请将相关材料递送至四中院。
四中院经审查认为,考虑到某信息公司存在缺乏履行债务意愿或能力的可能,为避免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得到执行,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申请对某信息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且该请求内容并未超过仲裁案件中主张的请求范围,故应予支持。特别考虑到仲裁庭已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请求的陈述与申辩,并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所提财产保全临时措施申请的正当性、必要性和适度性进行了实质审查,所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说理充分,亦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关规则,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充分尊重且将其作为本案财产保全审查的重要参考因素,遂裁定支持了该财产保全申请。该案体现了司法积极吸纳国际先进、通行的仲裁制度及理念,推动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保障和支持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方面的实际举措。